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在流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如实记载。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