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跨市界流域的上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下游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行政区界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