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选址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等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