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湿地按照保护级别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

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市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重要湿地由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由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