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区划、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公报、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其他职责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