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避免气候环境恶化,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不利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听证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