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八条有效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进行登记,并于完成登记手续后五日内将登记情况抄送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