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除学生自愿转学外,民办学校不得将所招收的学生转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完成招生时承诺的教育教学内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