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十七条已修改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市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