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侨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