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已列入旧城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的侨房,业主要求自行改建的,应报市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遵守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