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三条有效侨房业主因原拆迁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未取得拆迁补偿的,由原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