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与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与信息服务、节能监测与能源审计、表彰奖励和其他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