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管理机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以及界限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