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对破坏和影响城市绿化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