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