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绿化各项费用,应单独立项,专户储存,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绿化各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