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建设、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