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时,确需占用绿地或者移、伐树木的,应当征得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