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出本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收回机动车信息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