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