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在道路上未按规定高度架设临时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