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车辆以外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收割机、播种机等机械往返作业区域途经道路时,应当在道路的最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驶入、横穿或者驶离道路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