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停车不得压越停车线,转弯时应当伸手示意,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推行或者按照规定方式通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