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新设、调整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线路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既有线路或者车站不符合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