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机动车辆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以低于二十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