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城市管理、道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实施许可前,对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