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