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