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所有人应当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