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定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