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