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