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人民政府按《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争议经调解或处理决定生效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放林权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