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