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