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并有权对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