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三十条有效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