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第二十四条有效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禁止在距二级保护区一千米内增设排污口。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