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一、二级保护区内水质分别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Ⅲ类地表水标准,三级保护区内水质执行Ⅲ类地表水标准。

保护区内的排污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