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