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一)未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未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三)民办学校未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