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和受赠财产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