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