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