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二十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