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出租汽车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按照本条例取得的经营许可禁止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