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构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