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道路运输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