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五至八座客运车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