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里程、时间计费的五至八座客运车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