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第十六条已废止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服务资格证。申领服务资格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